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丰富院系文化,推动学生积极组织和参与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培养为同学服务的意识,鼓励同学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能力,规范本院综合测评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学年末专业奖学金、北京市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社会工作奖、校优秀团员、院优秀团员评定以及保送研究生社会工作加分的重要参考标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院全体在读本科生。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进行的评定及加分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院。

第二部分 综合测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的制订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原则依据,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加以细化,用以评定我院学生每个学年度在学习、生活、工作各方面的发展和表现,在毕业时为用人单位提供客观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综合测评工作应在每学年九月份第二周内进行,先于评优工作完成;

  一、  根据院团委、学生会记录,形成个人总结,发放到个人手中;

  二、  各位同学对个人总结可提出质疑,上交修改,如有疑问,出示证明修改(学院无法记录的学生活动所得加分应由学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申请);

  三、  用最终结果确定个人综合测评分数 ,以供其它各项评定使用。

第八条:综合测评总则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思想政治方面、学习科研方面、社会工作方面和日常行为方面;这四个方面的得分累加即为综合测评成绩。

第九条:学习科研成绩由学习成绩和学术科研成绩两部分累计组成,学习成绩占60%,学术科研成绩占10%,共占综合测评成绩的70%。

第一款:课程学习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60%; 学习成绩取加权平均成绩,加权平均成绩按学生学年度内所修习的全部必修课的考试或考查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成绩=(单科成绩×单科学分数)÷总学分数

        五级分制均折算为百分制: 优~90分; 良~80分; 中~70分;

                                 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二款:学术科研成绩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广大同学在专业学习之外争取优异成绩,积极参加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其成绩由以下七项累加计算:

竞赛名称

获得成绩

奖励分值

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

优秀

0.5分/门

全国性学术科技竞赛、英语等竞赛

第一名或一等奖

3分

第二名或二等奖

2分

第三名或三等奖

1分

提名

0.5分

省、市级学术科技竞赛、英语等竞赛

第一名或一等奖

2分

第二名或二等奖

1分

第三名或三等奖

0.5分

提名

0.3分

校级学术科技竞赛、评比

第一名或一等奖

1分

第二名或二等奖

0.5分

第三名或三等奖

0.5分

提名

0.3分

院内学术科技竞赛、评比

第一名或一等奖

0.5分

第二名或二等奖

0.3分

第三名或三等奖

0.1分

 

 (六) 发表论文按以下表格加分,表格中所列为最高加分:

期刊名称

作者次序

奖励分值

三大检索系统刊物

SCI/EI

第一作者

5分/篇

合作者

3分/篇

SSCI/A&HCI

第一作者

3分/篇

合作者

1分/篇

核心期刊刊物 & CSSCI

第一作者

2分/篇

合作者

1分/篇

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

第一作者

1分/篇

合作者

0.5分/篇

(七)本科生基金项目参与者奖励情况如下表格:

“本科生研究与创新活动”项目

主持

1分/项

参加

0.5分/项

第十条:思想政治方面由院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定。其成绩由基础起评成绩和附加成绩两部分组成;占综合测评成绩的5%。

第一款:基础起评成绩为2分,要求思想上进步,政治立场正确坚定。

第二款:实际附加成绩由以下六项累加计算:

(一)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并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共训班”之类的党课活动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学生当年奖励1分。

(二) 在军训活动或实习中表现突出,获得“优秀军训学员”或“优秀实习生”之类称号的学生当年奖励0.5分。

(三) 班会出勤率在90%以上的,奖励0.5分/学期,1分/学年。

(四) 积极参加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达到全勤(病事假不多于1次/学期;无迟旷现象)的学生奖励0.5分/学期。

(五)因事假不参加班会、公益劳动总出勤低于2次的学生减罚0.5分/学期。

(六)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不能善始善终,出现迟到、早退现象的学生减罚0.5分/次。

第十一条:日常行为方面由院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定。总成绩5分,由基础起评成绩和附加成绩两部分组成;扣分从综合测评的总分中扣, 占综合测评成绩的5%。

       附加成绩由以下六项累加计算:

(一)在日常课堂教学中出席达到全勤(病事假不多于10课时/学期;无迟旷现象)的学生奖励0.7分/学期;学年全勤的学生奖励1.5分。

(二)在日常课堂教学中出现旷课现象的学生减罚0.5分/次。

(三)在日常课堂教学中无假条病假和事假和多于20课时/学期的学生减罚 2分/学期;多于30课时/学年的学生减罚3分/学年;两项如出现交叉现象则取最高罚分值。

(四)在日常课堂教学中出现迟到早退现象的学生减罚0. 1分/次。

(五)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校内或社会上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学生当年奖励2分,受到院表彰的当年奖励1分。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方面由院校活动参与、宿舍卫生、社会工作成绩组成,占综合测评成绩的20% 。

第一款:院校活动参与方面由学生会、团总支根据记录进行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除学术、体育类),参加、组织各项院内、校内活动,具体加分按耗费时间计算,主要包括准备时间和参加时间:

l 一二九大合唱 积极参与者加分0.5分/人次,参与者0.1分/人次,组织者加分0.6分/人次,获奖者1分/人次

l 太阳杯足球赛、明月杯篮球赛 参与者加分0.05~0.3分/人次 组织者加分0.25~0.4分/人次

l 银河杯乒乓球赛 参与者加分0.05~0.1分/人次 

l 风云被辩论赛   参与者加分0.05~0.4分/人次 

l 服饰大赛       参与者(模特、设计者、制作者)加分0.1~0.35分/人次 

组织者加分0.3~0.8分/人次

l 美食文化节 参与者加分0.05~0.1分/人次 

l 校运动会 参与者加分0.05分/人次 获奖者加分0.1~0.2分/人次(集  体项目0.05分/人次)

l 其他校级、院级活动,视参与时间决定

l 学生活动部分由活动负责人以及学生会主席团监督评定。每次集体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相关负责人整理上报参与、组织人员名单,并于一周内上交团总支存档。个人在院外学生活动活动中获奖情况应主动向学生会主席团申报。

l 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在活动准备后将负责人、组织人、参加人上报,由部长审批后上报主席团、或由团委成员审批后上报团委确定加分

l 以上各项,视获奖情况和参与者认真程度而定,学生会、团总支有权根据其参与程度决定加分,态度不认真或严重影响活动进程的,学生会有权取消其该项加分

l 以上各项加分可累积,无上限    

 第二款:卫生成绩由院学生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定。其成绩由以下二项累加计算:

 (一)宿舍卫生检查成绩均在95分以上的宿舍成员奖励1分/人·学期。

 (二)宿舍学年卫生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下的宿舍成员减罚0.5分/人;如确实因个别成员原因,则对主要负责人减罚0.3分/人,其余成员减罚0.1分/人。

 第三款:社会工作成绩由院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定,加于以上评定得分之上。

职务

要求

最高加分

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党支部书记

相应岗位上尽职尽责,受到学生好评

4分

团总支支委,学生党支部支委,学生会各部部长,班长,各班团支部书记

相应岗位上尽职尽责,配合班主任工作做好工作

2分

院学生会、团总支干事、班委会成员

相应岗位上尽职尽责

1分

校学生会任职者

正职

相应岗位上尽职尽责

2分

其他人员

1分

农民之子、社团联合会、红十字会、白鸽青年志愿者协会、自管会、艺术团、北国剧社等组织任职者

相应岗位上尽职尽责

1分

寝室长

认真负责宿舍成员的生活、安全等问题

0.5分

第五款:上面成绩不可累计,只记最高分。

第十三条:参加学校组织义务献血者,加1分。

第十四条: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者、参加各类志愿服务者,可以酌情考虑加分(有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酌情减罚5-10分,受到院处分的学生酌情减       1-5分,同时失去当年学校及院系各类奖励的获取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警告处分、受学院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无权参加当年度各项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对该评定范围(收到学校及学院各类处分者)之外的情况予以评定,但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进行综合测评所使用的证明材料需在团总支备案;评定成绩将返回。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教育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院         

      2005年06月10日